所謂“規模-績效之謎”,是指我國建筑業的結構、行為與績效之間的關系有悖于產業組織理論的現象。企業與項目之間關系不順,體制、治理和管理之間的脫節,以及建設交易體制對國情的不適應,是造成我國建筑業規模不經濟的主要原因。本文從項目治理和建筑交易體制的角度,對“規模-績效之謎”做進一步的探討。
探討一:大小強弱之辨
為了論述的方便,本文把資質等級高、規模大的建筑企業叫做“大企業”,把資質等級低、規模小的建筑企業叫做“小企業”,把“建筑企業資質等級越高、規模越大,績效反而越差”的現象表述為“大而不強”。
大企業與小企業之間的比較分析按照績效鏈的思路展開。首先對績效鏈本身進行分解。該鏈條以建設交易體制為起點,以績效為終點,包念六個環節和兩類關系。除績效之外的其它五個環節是:建筑交易體制、企業治理、項目治理、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兩類關系是指企業與項目之間的橫向耦合關系以及不同層次之間的縱向銜接關系。按照企業的自主性以及掌控能務的大小,五個環節又可以分為自主環節和非自主環節兩種類型。前者所括企業管理、項目管理和公司治理,后者包括建筑交易體制和項目治理。然后考慮兩類關系。為了使問題簡化,本文假設在橫向耦合方面和縱向銜接方面,大企業和小企業處于同一水平,最后在五個環節上進行比較。由于建筑企業申報資質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只有碇以規定條件的企業才有可能取得相應的資質,因此有理由認為,在三個自主環節上大企業業做得比小企業好。分析到此,就可得出以下推斷:“大而不強”的原因在于兩個非自主環節。也就是說,在建筑交易體制和項目治理這兩個環節,大企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比小企業大得多。
探討二:南橘北枳之感
建設業是典型的基于項目的行業,因此,建筑領域的制度安排都是圍繞項目治理進行的。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初步形成了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為核心的建筑交易體制框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建設市場的混亂局面表明,我們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不少漏洞。建設項目法人缺位、招標投標流于形式、工程監理形同虛設、陰陽合同以假亂真的現象時有發生;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貪污腐敗行為屢禁不止,當初作為社會公正的重要符號而大力發展的中介組織,在不少地方和領域異化為腐敗的溫床,甚至蛻變為新的社會腐敗主體。人們不禁問,為什么這些國際通行的辦法在我國建筑業的實施效果會大打折扣?古人說得好:“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示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我國的建筑交易體制基本上是按照國際慣例,也就是工業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起來的;且不說基本制度的不同,單是文化上的差異就足以造成“水土不服”。學習和借鑒國外經驗切忌食洋不化。在框架已經基本成型的情況下,應該把工作重心從對國外經驗的學習、引進轉移到消化、吸收和創新上來;要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著力消除體制中存在的“瓶頸”與“短板”。
當前,最突出問題是項目法人缺位。所謂項目法人,實際上就是建筑交易中的甲方。在不同的項目采購方式中,項目法人可能是投資方,可能是業主或用戶,也可能是代建單位或項目管理公司。建設項目可以看作一系列合同的集合,這些合同又是不完備的,于是就產生了剩余權利,也就是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益權,前者是對合同中未能明確規定的事項進行決策的權利,后者是在合同履行之后取得剩余收益的權利,也就是從總產品中扣除所有簽約要素的報酬之后的剩利益的占有權。項目治理的實質就是對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配置。在我國,1996年頒布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只是局限于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至于其他類型的項目,現有的建設程序仍然默認并實行“使用單位就是建設單位,就是項目法人”的傳統模式。一方面千萬項目法人缺位和非項目法人的越位;另一方面使業主使用單位的權力過大,造成利益主體的關系失衡。這些問題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div>
探討三:劣幣逐良之痛
當前我國建筑市場的基本狀態可以描述為:處于強勢地位的甲方、處于弱勢地位的乙方和有失公允的第三方。一般認為,產業結構不合理是造成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實際上,甲方的行為失范問題更加值得重視。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和執法檢查表明,建筑市場檢查出來的問題中,建設單位/業主的違規行為占70%以上。項目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不對應是甲方行為不規范的深層次原因,由此產生的壓級壓價、墊資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違規行為已經成為壓在建筑企業頭上的“三座大山”。下面就來分析“劣幣驅逐良幣”是如何發生的。
首先,過度競爭對于企業不利。過度競爭會導致虛假招標、圍標串標、工程回扣、行賄受賄等一系列違規行為。一般來講,大企業違規操作的邊際收益低于小企業,而機會成本卻明顯大于小企業。此外,大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水平較高,具有較強的自我約束能力和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因此,在過度競爭的條件下,大企業的“應變能力”遠不如小企業。
其次,壓級壓價對大企業不利。大企業一般不愿意通過低價策略來承攬項目,這是因為它們不希望自己的品牌和形象在質量安全事故中毀于一旦。因此,在壓級壓價的情況下,大企業往往會陷入企業品牌和承攬項目兩者不可兼得的兩難境地,而小企業則會表現出較強的低價競標沖動。
再次,墊資施工和拖欠工程款對大企業不利。2002年全國歷年累計的拖欠工程款相當于當年建筑業總產值的19.6%.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政府投資工程分別占拖欠總額的39.6%和26.7%.2004年,全國已竣工工程拖欠款1755.88億元,其中政府拖欠占48.97%.在這方面,大企業的損失更為慘重,這是因為:第一,大企業給人以“實力雄厚”、“承受能力強”的感覺,往往被要求承擔更多不合理的“義務”;第二,大企業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程項目的主要承擔者,而這些項目的拖欠款占全部拖欠農民工工資清欠成為政治任務背景下,大企業對下游必須及時支付工程款,而對上游的追索卻困難重重。
以上分析表明,盡管大企業的企業管理、項目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水平比小企業高,但是在“三座大山”的壓迫之下,利潤水平反而不如小企業。要解決“大而不強”的問題,必須在項目治理和制度環境的改善方面下功夫。
探討四:正本清源之道
首先要理清項目管理和項目治理的關系。管理和治理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但是在建設領域,兩者之間關系似乎沒有理清,具體表現為基本術語的不規范和不統一。BOT、PPP、EPC等模式都屬于項目治理的范疇;其中BOT和PPP屬于垂直治理,EPC屬于水平治理。在國內的文獻中,不少作者把BOT、PPP、EPC連同代建制一起統稱為建設項目的管理模式,有的作者把它們叫做建設工程交易模式,還有作者把BOT和PPP等模式叫做建設項目的融資與合管理模式。為了理順關系,首先需要正名。應該參照國際主流文獻的做法,把這些模式叫做項目采購方式(project procurement route,PPR)。
其次要理清財產所有權和項目所有權的關系。財產所有權與產權是等價概念;而項目所有權則是項目的剩余權利。就建設項目而言,業主擁有財產所有權,但不一定擁有項目所有權;代建制中的代建單位擁有項目所有權,但不擁有財產所有權。把建設單位與業主/使用單位混為一談的做法,其實質就是對財產所有權和項目所有權的混淆。一旦項目法人缺位,建設項目治理就無從談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是要對“建設單位”一詞做出明確界定,在私人投資項目和特許經營權融資建設項目中是指投資人;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如采用自建模式指使用單位,如采用工程指揮部模式指工程指揮部,如采用組建項用法人模式指項目公司,如采用代建制模式指代建單位。二是要通過立法對項目法人的設立,以及項目法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詈笠砬逭顿Y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的關系,應該采取“一手抓、一手放”的方針。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采購模式要做出強制性規定: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采用項目法人責任制模式或特許經營權融資建設模式,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應采用代建制模式或政府集中采購模式;而且一般應采用設計和施工相分離的模式而不是總承包模式。美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經驗表明,這樣做有利于提高公開性和透明度,保證嚴格的建設程序;雖然會導致部分成本的增加,但是可以有效減少腐敗,總起來看還是值得的。而對于非政府投資項目,應該給予充分的自由度以保證效率。例如,不一定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而是采用關系型合約的方工,從而使市場主體之間保持長期穩定、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動的合作關系。
結論
現實中許多看似不合理的行為與現象,其實都是人們在一定制度環境下理性選擇的結果,“規模-績效之謎”也不例外。“大而不強”現象是建筑領域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不相適應的外在表現。在建設項目的諸多利益主體中,方面存在的缺陷導致建設項目法人缺失,進而形成壓級壓價、墊資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的“三座大山”,這是“劣幣驅逐良幣”的原因所在。
解決“大而不強”的問題,要從制度建設入手。要在理論與實踐結合上理清各種關系:管理和治理的關系、財產所有權和項目所有權的關系、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的關系等。制度在不同層面上表現出不同的時間特性。管理層面上的變化是隨時發生的,治理結構的生命周期需要用年或十年來衡量,衡量體制的演化則需要用十年甚至百年的時間尺度。如此看來,我國的建筑交易體制的發展與完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最后需要指出,本文的分析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既“在橫向耦合方面和縱向銜接方面大企業和小企業于同一水平”。如果放寬這個假設,情況會發生什么變化?這個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討論。
項目 企業 關系
標題:建筑業為什么“大而不強”—關于“規模-績效之謎”的探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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